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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义务教育公办校可整体转制
原教职工保留公办身份,不得硬让职工集资
作者:孙冬冉  …    文章来源:扬子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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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114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关于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出台14项举措,其中“非义务教育公办校可整体转制”最为亮眼。

江苏省教育厅在意见中指出,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可以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财产,单独举办或者与社会力量联合举办民办学校。所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做到“四独立”,即独立法人,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实行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进行教育教学。此外,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可以试行“国有民办”。各地可在非义务教育阶段选择部分薄弱学校进行改革试验,实行学校所有权与办学权相分离,资产归国家所有,办学权交给承办者,学校收费和人事管理参照民办学校有关政策执行。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也可整体转制为民办学校,拟转制学校不得强行要求教职工集资受让。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公办学校转制为民办学校,或公办学校试行“国有民办”,或公办学校实行股份制形式办学,须报请当地有审批权的机关审批。对公办学校在此之前举办的民办学校和转制的学校,要按照是否合法、是否需要、是否具备条件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完善审批手续,规范办学行为。清理工作在20068月底前完成。公办学校资产转让原则上采用公开竞标的方式。

    此外江苏省教育厅特别指出,公办学校转制为民办学校的原有本校在编教职工可保留其公办教职工身份,其档案关系由聘用学校委托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部门代管或代理。在其应聘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由聘用学校承担,原工资作为档案工资。如遇国家正常工资调整,其档案工资由档案代管或代理部门按有关政策办理调资手续。转制后的落聘人员按照公办学校落聘人员的办法办理。转制前的原离退休人员工资仍由当地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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